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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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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日期:2021-01-28     点击量:45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为山西省产教融合促进会 (“促进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Education(英文简称“ALLE”)。

第二条 促进会是由从事或致力于产教深度融合的工程教育机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备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为特点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汇聚山西特色产业、工程教育资源,通过服务企业、促进教育、组织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培养当前产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面向未来技术和产业,主动探索工程技术人才实践能力、职业素养与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服务于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

第四条 本促进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促进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促进会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层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山西在科技、经济、产业驱动发展等方面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教融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教融合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发挥促进会在山西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教融合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三)举办推动产教融合相关的技术研讨会、专家报告会、高端专家论坛、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的推广等;

(四)举办各种与山西产业发展方向契合,相关领域的大学生赛事,将企业所需的研发、应用技术人才通过大赛方式吸引到山西;

(五)统计高校青年教师、硕士研究生工程实践的需求,推荐给山西单位,产生落地价值,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将山西企业应用技术方面的研发需求,归类整理。根据各高校学科状况,向其发布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将山西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的需求,归类整理。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高校内,召开专场招聘会;

(八)促进山西企业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卓越工程师培养与高校合作,探索“新工科”的发展路径、方式、方法;

(九)通过网站、微信等现代通信、传输技术,将信息向会员发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认同本促进会宗旨,承认促进会章程的教育机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向本促进会提交加入申请,获组织批准后即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涉及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促进会的书面申请;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须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通过;

(四)秘书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会费;

(六)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或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促进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促进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促进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持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促进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促进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促进会成员违反本促进会纪律、损害本促进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促进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促进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本促进会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本促进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促进会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或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本促进会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