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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 晋民发〔2023〕30号
日期:2023-06-21     点击量:400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3-06-16 18:06

晋民发〔2023〕30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并吸引中等职业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在全省登记设立并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养老服务的在编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奖补对象

(一)具有教育部门承认的中等职业及以上学历;

(二)在2023年7月1日后入职本省内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

(三)在养老机构中从事老年人服务管理、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直接面向老年人服务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事财务、人事、物业等非一线从业人员不得享受。

三、奖补标准

养老服务入职奖补为一次性奖励,按照实际入职学历确定奖补标准。对于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入职奖励分三年发放到位。

符合入职奖励申请的年限内,从业人员学历有提升的,发放时按提升后学历的奖励标准执行。

四、奖补申请及发放

(一)申请。养老机构应积极指导申请入职奖补的从业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在机构内进行奖补申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在其入职满1年、满2年、满3年时分别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满2年、满3年申请时情况无变化的,相关申请材料可免予再次提交,只提交申请表即可。申请人更换养老机构,社保没有断缴,依旧可以享受入职奖补。

(二)审核。经各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统一将符合奖补条件的从业人员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附件2)

(三)发放。经省民政厅审核无误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于当年7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列入省民政厅次年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省级奖补资金。

入职奖励三年发放到位,即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后,按照奖补标准的30%发放,入职两年后按照奖补标准的30%发放,入职三年后按照奖补标准的40%发放。

五、经费保障

入职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市统筹安排。省级按当年入职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补,所需经费从省民政部门使用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积极落实养老服务人员入职奖补政策,并将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切实做好入职奖励审核、认定和资金审核、拨付的指导工作,积极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建立入职奖励档案,做到一院一档,并做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二)积极申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养老从业人员奖补政策宣传,养老服务机构不能将入职奖励折抵为基本薪酬。

(三)加强监管。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入职奖励资格并退回相关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管理。

附件:1.××县(市、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汇总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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