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产教融合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促进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产教融合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山西省相关职能部门和促进会监事会及理事会领导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及日常财务审批流程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防止资金流失,促进会特设立财务中心,负责会计核算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财务中心应根据会计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会计岗位及出纳岗位,并聘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品行端正、热心于促进会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促进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促进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 促进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对财务管理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实施、监察监督的责任,促进会理事长对促进会的财务活动负领导责任,促进会秘书长对财务管理负组织执行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促进会的收入必须依规合法取得。
第八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目。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促进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秘书处和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并报送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出本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报告,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发,秘书处及财务中心按照审议通过后的经费预算报告执行。
第十条 预算管理要确保收支平衡,合理控制开支,力求实现合理结余。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及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应根据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制定相应项目经费预算,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如需突破年度预算额,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并报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促进会的支出,均须由本会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审批程序遵循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出纳支付的流程。
第十三条 促进会费用支出只能用于开展与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费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差旅费、交通、通信、书报订阅、教育培训费等人员经费、办公设施设备购买、办公场所的固定资产购买、办公场所租赁(必要维修)及管理费开支;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工作平台建设及日常办公等其他合法开支。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
第十四条 促进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由秘书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用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月工作情况由秘书处实行考勤,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发放工资、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主要领导批准,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凡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临时借款3000元以上(含差旅费支出),均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促进会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机构财务审批权限,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后执行。重大事项支出应制定活动经费使用方案,超过5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严禁大额现金支取。
第十六条 差旅费标准:差旅费包括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火车订(退)票费,其他支出不列入差旅费开支范围。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现行《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安排的,事先要报秘书长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促进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一等座、火车软卧、动车一等座。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动车二等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每月终了,财务中心要依据相关管理制度按月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账;每年终了,财务中心要按年度编写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促进会财务每年至少一次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要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